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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规定
日期:2018-10-31 15:29:22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392

厦兴字[2006]12

(2006年4月5)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资产是保证学院各项任务的物质基础,学院资产管理是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财物进行计划、组织、指挥、调控、创造最优化的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益,以满足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

第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是指对学院固定资产、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对学院资产计算申报、购置入库、保管使用、维修保养、报废报损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院对资产管理,由总务处统一造册,分户立账。按“各系、部、处、室分级管理,专人负责,损毁赔偿”的制度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学院资产管理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坚持服务教学,服务师生,勤俭办学原则,保证学院资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

第五条  学院资产的管理,贯彻“购置和使用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相结合”以及“维修、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保证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六条  学院院长室、总务部门对全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监督。

第二章  计划申报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大宗物品和实验室设备的采购,使用单位应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做好下学期的申购计划。办公和生活所用易耗品的采购,使用单位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周做好下月的申购计划,并且做到申请有理由、计划有依据,汇总成表,由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购单,逐级审批。为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应采用批量购置,减少零星采购,除特殊情况(如: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等)外,平时不予受理申购计划。

第八条  申购计划由学院总务部门根据董事会、院领导核定的购置经费预算,考虑学院规模发展的需要,统筹学院资产状况,审核各部门提供的购置资料。按部门领导—总务处长­—主管副院长—院长—董事会的逐级审批程序。单项支出金额在伍佰元以下的审批程序到主管副院长即可; 伍佰元以上的需由院长审批;金额在壹仟元以上的资产配置计划,要有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报告,由学院董事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  根据资产设备需购申请计划,及相关可行性报告,按领导审批情况,并下达购置计划。

第三章  购置、入库

第十条  根据资产购置计划,实行统一购置和调整,按各部门购置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准确资料,由总务处组织统一订货。采购和供应专业设备,由学院总务部门及专业职能部门派员组成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分清轻重缓急,做到价廉物美。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计划的落实,要立足于资产供应及时、保质、保量以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第十二条  资产和设备购回,要交有关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并到学院仓库管理员处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三条  对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总务处根据学院实际需要有计划的实行统一购置,做到供应及时,手续简化,但要加强控制监督,杜绝浪费。

第四章  保管、使用、流通

第十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由总务部门统筹,实行分级管理,即总务处统一造册,分户立账,统一分配发放,统一发放标准,统一领用、借用程序;资产设备发放给使用部门后,由使用部门建立分户卡,一式两份,总务处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实行分户立账,归口管理,以达到统筹管理兼顾,确保使用的目的。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的各部门负责人与院长签订资产管理责任书。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定人、定物、定保管,谁损坏谁赔偿,集体损坏集体赔偿,查不出损坏责任人的由部门负责人赔偿。

第十六条  各部门保管人员需根据自身保管资产情况,建立完善的资产保管制度,严格进出库手续,做到物卡相符,卡账相符。

第十七条  各部门保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物品出借手续。言明出借原因,出借部门或个人,归还日期。非本单位出借,需有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物品归还,要严格执行验收签字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各部门保管人员实行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各部门保管人员每学期对本室资产进行一次清理查点,并填报资产流通汇报总表。随时接受院领导,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十九条  部门保管员由各部门推荐,主管副院长确定,接受总务部门监督管理,保管员的更替,要认真执行验收签字交接制度,明确责任。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的责任划分。计算机实验室归计算机系管理;各系专业实验室由各由所属系管理;多媒体教室、图书馆归教务处管理;教职工活动室、院会议室归综合办管理;学生活动室归团委管理;体育场(设施)归基础部管理;学院食堂、医务室、仓库、教职工宿舍财产归总务处管理;学生宿舍财产由学生处统一管理,责任人为所在区域的生管老师;各部门办公室固定资产和材料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签收保管,明目张榜,明确保管责任,不得随意挪动或拆改它用,确需变动,需经总务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各部门负责的校产由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寒暑假前,总务部门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平时注意巡视检查监督公物的保管使用情况。

第五章  保养、维护、改造

第二十二条  资产设备的保养、维修是搞好学院资产管理,延长使用周期,提高资产设备完好率的重要手段,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综合效能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总务部门每年编列学院固定资产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各部门保管人员除抓好日常保养和维护,每学期应制定本部门维护保养计划,交总务部门汇总、建档。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与技术管理相结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等专业性资产,使用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参与管理,并按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保养维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保养要做到“三防”:防尘、防潮、防震;五定:定人保养、定室存放、定期验收、定期发动、定期通电。

第二十六条  保管室物品存贮,要做到存放整齐、有序,分门别类,方便存取。

第二十七条  注意保管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贵重物品和危险品必须严格规定存放。

第二十八条  设备维修坚持计划为主,维护为辅的原则。维修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事故维修,须查明原因,并据《事故报告》,经审批安排修复;责任事故,按有关规定收取赔偿费。设备维修由总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更新改造,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拟定的更新改造计划,言明改造范围、原因、效果、方法,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方可实施。

第六章  报废、报损及其他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和设备超过耐用年限已丧失效能,确实无法使用,按报废处理。并按报废审批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由于人为原因或自然因素造成固定资产和设备材料的毁损。按报损处理,并按报损审批程序,办理报损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报废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费用不合算,再填报资产报废审批表,并由总务部门汇总成学院资产报废目录,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报损资产须按毁损程度,确认无法修复按报废程序申请报废;如有修复可能,则视损毁原因,区别申请维修。人为原因造成损毁,参照报损审批程序,办理报损手续,并视损毁情节适当处分或责令赔偿。

第三十四条  由于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造成资产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对于丢失资产事件,应由使用部门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丢失的资产,在办完手续后,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或部门保管人员,连同资产卡和批准文件,到会计室办理销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加强资产管理档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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