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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7〕9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发〔2017〕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大专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进步;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群众基础良好;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评选学年获得学院一、二、三等奖学金候选人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没有不及格科目;
5.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等),生活俭朴;
6.本学年内未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本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无补考、重修现象;本学年出勤率达95%以上;无学杂费等欠费记录的(经批准缓交者除外)。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在当年市资助管理中心划分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和各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推荐。
1.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在已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中进行民主投票推荐,班级辅导员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限额等额向所在二级学院推荐,资助系统审核上报;
2.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工作组召开会议审核各班级推荐名单,提出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系统审核上报。打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院上报的推荐学生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出校当年国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集中支付通知》(厦教综[2016]3号)及实施方案,自2016年秋季起,由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且审核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发放清单、集中支付指令递交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里,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年中,获奖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成绩大幅下降,不恰当高消费等行为时,学校有权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追回其所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7〕9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2017〕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7〕9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发〔2017〕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大专生和五年一贯制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高职
特困生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贫困生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五年一贯制
贫困生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等),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每年10月份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和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及等级认定情况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按等级进行等额推荐。中职五年一贯制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0%以内。
1.班级评议:在已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中进行民主投票推荐,确定特困生助学金和贫困生助学金学生,班级辅导员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限额等额向所在二级学院推荐;
2.二级学院评定组:二级学院评定组召开会议审核各班级推荐名单,按限额等额提出本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助系统审核上报,打印《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学生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出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在国家助学金批准到位后,分10个月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集中支付通知》(厦教综〔2016〕3号),厦门市民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施行集中统一支付,所需资金由财政与高校共同承担,其中财政承担76%,委托经办银行集中统一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银行卡账户;高校承担24%,资金从高校事业提取的奖助学金经费中安排,每月按时拨付到受助学生资助银行卡账户。中职五年一贯制国家助学金实施集中统一支付,所需资助由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或停发助学金:
1.申报时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追回已发助学金;
2.超出一般学生消费水平,发现在借贷平台分期消费行为者,从次月开始停发助学金;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次月开始停发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200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在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五年一贯制、高职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评选时间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表彰时间为每年10-11月份。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评选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2%以内。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评选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4%以内。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评选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8%以内。
评选前,由学生工作处(部)以年级为单位核定各二级学院高职在籍学生人数作为各学院参评学生总数,并据此向各二级学院下达具体评选名额。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专业思想稳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参加校园文明建设活动,热爱劳动,坚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2.本学年内未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本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无补考、重修现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集体活动,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3.本学年出勤率达95%以上;
4.无学杂费等欠费记录的(经批准缓交者除外);
5.同等条件下,发表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第六条 具体条件
1.校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1)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且居于班级第1名(其中,综合素质测评的“智育素质”积分居班级前3名、“德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体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良好”等级,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2)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文明建设(星级宿舍)评比中,所在宿舍达到“优秀”(四星级)以上级别(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2.校级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1)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且居于班级第前2名(其中,综合素质测评的“智育素质”积分居班级前3名、“德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体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良好”等级,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2)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文明建设(星级宿舍)评比中,所在宿舍达到“良好”(三星级)以上级别(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3.校级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1)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且居于班级前10名(其中,综合素质测评的“智育素质”积分居班级前6名、“德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优秀”等级、“体育素质”测评结果达到“良好”等级,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2)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文明建设(星级宿舍)评比中,所在宿舍达到“良好”(三星级)以上级别(按两学期平均值计算)。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评选要求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由班级民主推荐候选人、辅导员根据本办法设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签署意见上报系部,各二级学院按照学院下达的指标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报学生处审查、学院批准。
第八条 评选要求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
2.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各二级学院确定上报的候选名单在上报学院评审前必须张榜公示一周,广泛听取和正确对待师生的不同意见;
3.各班级、辅导员要按时组织参加评选、申报,逾期视为放弃。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奖励办法
1.获得校级优秀学生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的,由学院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评审表载入个人档案;
2.评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证书照发,但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享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应级别的奖金。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十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天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综合审查后,在3天内作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章 经费来源及发放
第十四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生学费中按比例划拔专项经费作为学生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由计财处依据批准的学生奖学金发放名单直接转入学生账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